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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余学峰、潘利民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时间:2016-08-02 编辑:admin 点击: 2206 次
 (2016年7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余学峰、潘利民同志提出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决定:接受余学峰、潘利民同志的辞职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