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方金水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3月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方金水同志提出辞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决定:接受方金水同志辞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2021年3月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