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2024年10月23日桐城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规定,以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共同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市检察院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宣传检察建议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加大对检察建议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检察建议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三、市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说理性、操作性的审核把关,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四、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可调阅被建议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及个人,市检察院可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市检察院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或者人民群众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六、市检察院应当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检察建议制发后,通过电话问询、定期回访、现场查看等方式,主动了解掌握落实情况,积极督促和支持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
七、市检察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工作机制,提升监督质效。
八、市检察院对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可以抄送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于检察建议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市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委报告。
九、市检察院应当将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提供给市考核办,作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检察院书面提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检察院对被建议单位的异议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市检察院对被建议单位的答复或修改、撤回检察建议书情况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一、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且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催办拒不回复和整改的,市检察院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监督,并可向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反映有关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调查核实后,可启动询问或质询等监督程序。市检察院对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十二、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议,市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通过视察、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监督和促进检察建议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检察建议质量,保障检察建议有效落实。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对不执行本决议,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或要求相关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十五、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