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因挂职期满,檀结庆同志提出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决定:接受檀结庆同志的辞职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