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安排,为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湿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5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万友率部分常委会委员到嬉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对我市湿地保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实地视察了嬉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观看了湿地公园申报宣传片,详细听取了林业部门的工作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发言。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我市湿地类型多样,湿地生物丰富。全市现有湿地面积14187.03公顷,其中,河流湿地面积2238.81公顷、湖泊湿地面积8586.68公顷、沼泽湿地面积269.17公顷、人工湿地面积3092.37公顷,主要分布在嬉子湖、金神、双港、孔城四个镇。嬉子湖湿地已于2014年被批准为省级湿地公园,并于2015年底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单位。
一、主要做法
近年来,市政府把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摆上重要位置,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抓好全市湿地系统的统一规划和保护利用,着力打造特色鲜明、独具魅力的生态之城。
一是加强组织管理。成立了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导小组、嬉子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林业部门湿地管理职能,先后设立了桐城市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嬉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等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提供组织保障。制定出台《桐城市嬉子湖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湿地保护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提升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开展科学调查。先后2次组织编制单位对嬉子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编,并多次协助国内外湿地保护科研机构,开展湿地本底调查和湿地资源调查,摸清全市湿地资源家底。同时,按照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全面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重要湿地进行巡护监测日报告制度。
三是加大投入力度。近年来,林业部门积极作为,主动担当,通过多方努力,累计争取各类湿地保护项目资金700余万元。这些项目的陆续落户,为我市实施湿地生态恢复、建设湿地保护管理设施和加强湿地科普宣传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四是强化执法监管。市政府及林业部门严格依法监管,针对不同季节特点,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市形成了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的高压态势,侵占湿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候鸟迁飞停歇地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有序推进,有所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由于湿地保护工作起步较晚,湿地立法及湿地保护宣传滞后,社会公众对湿地的概念、功能、作用等了解相对缺乏,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存在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
二是资金投入不足。当前,我市湿地保护工作多是依靠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投入,省及以下地方各级财政尚未将湿地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三是管理尚有缺位。在目前的湿地保护工作中,直接涉及到《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法》等10多部法律法规,以及林业、水利、水产、旅游、环保等多个职能部门,造成多头管理、权力分散,协调管理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合力难以形成。
四是保护范围有限。近年来,虽然市委、市政府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但部分重要湿地区域尚未纳入到保护体系之中,导致生活污水及有害物质排入水体,鱼类繁殖能力下降,自然增殖苗种减少,直接影响了湿地生物的多样性。
三、意见建议
湿地保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要保护好现有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不断恢复和提高湿地质量,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调研组建议市政府及林业部门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要突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政府及林业部门要加大《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宣传力度,切实落实法规各项要求,形成政府负全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提高依法管理保护湿地的能力水平。要广泛宣传湿地的生态功能与恢复保护的重要意义,大造社会舆论,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湿地的思想认识,形成爱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要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湿地保护工作水平。市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从工作体系、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的政府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在生态修复、湿地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大力争取各级支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三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市政府应加大对湿地保护与开发的财政投入,设立湿地保护专项基金,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探索推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社会化进程。在湿地修复保护利用过程中,要充分兼顾考虑群众利益,可以让湿地周边居民参与管理经营,能够确保当地居民既得利,又能使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对因湿地保护而导致的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给予补偿;对未经申报审批,擅自在湿地保护区发展种、养、旅游等产业的破坏湿地资源的企业和经营者,除依法予以打击外,实行资源破坏补偿机制,按相关政策收缴破坏湿地自然资源补偿费。
四要强化执法监管,坚决制止湿地破坏行为。要严格落实《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法对湿地进行保护管理。要依法做好湿地资源的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对涉及向天然湿地排污或改变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天然湿地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严格审批,坚决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五要开展调查研究,为湿地保护提供科技支撑。加强湿地的科学研究,是认识和了解湿地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发展的保证。要充分发挥科研、教学单位的优势,集中力量,共同攻关,对我市湿地特别是嬉子湖湿地的特征、功能、价值、动态变化等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为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奠定科学基础。要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工作,尽快形成规范、完整的监测体系,实现对湿地资源的系统、全面、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