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青草法庭应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委托,在桐城市青草镇吉庆居委会和梅城村公告栏粘贴公告,帮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及时地将送达的具体情况、粘贴公告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汪某和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汪某和方某送达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法院之间协助送达,有利于实现便民高效司法,青草法庭的法官们第一时间完成了兄弟法院委托的工作,这是值得肯定的。(桐城法院 周玲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