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桐城法院两名在青海某地出差办案的法官打回电话,已分别依法冻结了青海某煤炭开发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和青海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使案件后续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有效避免原告安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在服务企业发展的走访调研中,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深入安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到该企业有两家住所地在青海省的客户以种种借口拖欠其定作物价款200余万元的情况,遂向该公司提出通过诉讼维权的建议。2016年5月28日,安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以青海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和青海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承办法官分析认为,两被告与桐城相距遥远,存在故意拖欠之嫌,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就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案件受理当日,承办法官即制作了财产保全《裁定书》,第二天,民二庭即安排两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前往距桐城市近4000公里的被告住所地开展保全工作。为了及时而精准地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办案法官首先到有关国有银行青海省分行查询被告账户及存款余额信息,紧接着冻结了被告青海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并在第一时间前往海拔3500米的海西州大柴旦镇继续开展保全工作。办案法官克服高原反应带来的头痛、“生物钟”严重失调等困难,发扬顽强拼搏的精神,及时冻结了被告青海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柴旦支行账户存款30万元。(肖春生 桐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