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房某食用黄瓜后导致食物中毒,便将菜园相邻方陆某和受雇为其喷洒农药的刘某告上法庭。4月2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于喷洒农药致使他人食物中毒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刘某和房某于2016年6月份的一日早餐食用黄瓜后胃部不适,送医后经诊断为食物中毒,两原告奶奶姚某得知情况联系菜地突现枯草现象,推测黄瓜可能被除草剂污染,而与菜地相邻的陆某刚刚雇佣刘某喷洒过除草剂。原告方出院后一纸诉状将被告刘某、陆某两人告到法院,依法诉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庭审前,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调查笔录,并且实地考察拍照取证。案在调解和审理中,争执焦点是医院诊断原告食物中毒是事实,但是否一定由于百草枯引起中毒是有疑问的,检测值结果不支持,且距离喷洒农药时间有三日,综合证据链看,一审认为没有明显的直接因果联系,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方不服上诉,经过安庆中院再审认为“刘某在陆某承包田的田埂上喷洒百草枯,且与姚某菜园相距较近,虽时间上已过近三天,但不排除刘某所食黄瓜未受百草枯污染,但是原告方奶奶姚某在明知黄瓜可能被污染的情况下,依然将其炒菜,也是造成原告中毒的原因”,综合判决被告方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原告房某比照前案原告刘某案判决,按照70%、30%分担责任。(桐城法院 朱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