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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相邻造成他人室内进水,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7-12-27 编辑:admin 点击: 2336 次
     张某住在某小区404室,其父亲在帮其打扫卫生时,误开楼下304室自来水阀门,造成该屋大量进水,随后水又流入楼下204室胡某家中,致地板浸坏不能使用。胡某索赔不成,便将张某告上法庭。12月23日,桐城市卅铺人民法庭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张某父亲被判赔偿1800元,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系某小区5#楼404室业主,胡某系该小区5#204室业主。2017年1月23日上午,张某父亲来其子家中打扫卫生,在开404室自来水总阀门时,同时误开了楼下304室(业主童某,未装修入住)的自来水总阀门,造成304室进水,随后水又流入胡某的204室,导致204室卧室、客厅大量进水,造成地板浸坏,后胡某为修复水损地板支付材料费1800元。张某父亲在庭审中辩称,胡某的卧室地板遭受水损,系因第二次他人重新打开自来水总阀门所致,与其第一次打开自来水的总阀门的行为无关,但其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张某父亲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对胡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桐城法院 吴问银、侯方根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