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下午,刘某担粪去菜地浇菜,其中遗有两个半桶粪在门前桃树下,刘谢两家相邻,谢某嫌臭,让刘某倒掉,刘某拒绝,谢某当即上前把剩下的两半桶粪倒在桃树底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刘某要找村干部评理,谢某也一道去,行至本组村民叶某门前,刘某坐倒在地,当晚8点50分,刘某被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经诊断为:1、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2、高血压。2016年5月25日、12月13日,刘某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安庆医院住院治疗2次,共38天,支付医药费16941.29元。刘某将谢某告上法院。2016年12月28日,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遭受外界强大精神刺激诱发脑出血的发生,精神刺激与高血压性脑出血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25%。案在审理中,2017年3月16日,刘某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同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1898.9元。
法院认为,刘谢之间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然双方为门前放置粪桶一事发生争吵,刘某因精神刺激致病并死亡,自身在事情的起因及事态的发展上存在过错,谢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根据双方在本起纠纷中的过错程度酌定按6:4确定赔偿比例。刘某因病死亡,其死亡原因与本起纠纷未作因果关系鉴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199.8元。(桐城法院 吴问银、彭家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