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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银行卡境外被盗刷 银行到底赔不赔

时间:2019-03-26 编辑:admin 点击: 4762 次
       人在家里,卡在身上,桐城市民杨某在某银行查询卡内资金时却发现余额一万余元不翼而飞,后经查实盗取地点为菲律宾群岛,但杨某从未去过菲律宾。交涉未果,杨某怒而诉诸法院。3月15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某银行支付杨某8000元。     
        2019年1月16日至17日,杨某储蓄卡内余额10450元被人从菲律宾群岛银行取款机分五次支取。杨某向法庭提交了安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证明: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杨某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有出入境记录。这说明杨某在这个期间没有出境,菲律宾群岛银行取款行为非本人操作。据杨某本人称,出事的这张储蓄卡,平时只有本人在某银行ATM机上操作资金出入,配偶和子女都不知道卡的密码,在国内和国外从未消费过,也没有在网上消费,不用时一直锁在家中抽屉里,非本人原因造成泄密。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银行借记卡,其与某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杨某作为持卡人将自有资金存入其银行借记卡账户,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原告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综合该案件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地点与杨某所在地、盗刷时间和报案时间判断,足以证明涉案银行卡境外盗刷并非原告杨某所为,故法院认定涉案银行卡境外交易属于伪卡交易。被告某银行作为储蓄存款服务提供方,未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如果市民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首先应当立即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自己银行卡是否出现异常交易,确认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避免再次产生损失。然后在最短时间内拨打110报警,并向警方出示本人银行卡,证实自己随身携带银行卡、异地交易并非本人消费,以保留初步证据。最后要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并保留凭证,证明人卡未分离。当存在银行对相关事实的自认、银行的监控录像对相关事实的记录、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或生效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等情况下,储户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会得以减轻。(桐城法院笪祖曼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