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为谋求更高的诉讼收益,常会采取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等手段意图欺骗法官,达到自己的目的。日前,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审理时就发现一起提供虚假证据行为。
钱某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钱某为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误工证明,所加盖的公章系桐城市某行政单位开发区大队的行政公章。可经被告申请法院调查后了解到,钱某在几年前就已调离该大队,其提供的误工证明显系虚假证据。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性质系民事纠纷,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际,对钱某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同时明确告知其法院不支持该部分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中法官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或虚假陈述,一般只是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当事人虚假诉讼或作假证的成本和代价很低,因此这类事件愈演愈烈,有不少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据、当庭作出虚假陈述,不仅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审判的公正高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此,桐城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强法制宣传,通过预先告知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等方式,打好预防针。同时加大了对民事案件中提供伪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其他诉讼参与人经济损失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遏制了此类现象抬头的趋势。
(市法院 方岱宗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