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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 出台管理规定 规范委托执行

时间:2014-08-08 编辑:admin 点击: 2258 次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顽疾。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更是难上加难。本着“全国法院一盘棋”的观念,市法院迎难而上,积极探索委托执行管理机制,实现对委托执行案件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近日,出台了《桐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规定》。

      快速审查,优先立案。案多人少是基层法院共同面对的难题。市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对异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材料,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优先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提交立案庭一律以桐执委字第**号案立案,坚决杜绝将案件执行完毕后,再行补立案。严格退卷程序,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需要退卷的,一律报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批准。此举有效预防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相互“踢皮球”,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成立专门合议庭,规范权力运行。由于委托执行案件与日俱增,该类案件的影响力逐步显现。为适应形势需要,我院执行局组织业务精英,专门成立委托执行案件合议庭,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予以合议。专门合议庭,既可以快速、准确地讨论案件,又可以避免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随意性太大。

     严格流程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我院将委托执行案件与本院执行的案件,同等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并实现全程监督。承办人接受案件后,立即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承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知委托法院。案件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将执行结果第一时间函复委托法院,做到件件有回音,案案有着落。对于一个月内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局长要求执行法官在庭务会上说明理由,并提供对被执行人及配偶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查询资料。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要求承办人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保护弱势群体,彰显人文关怀。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该规定要求,积极为外地申请执行人提供方便,能够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可不通知申请人到庭。对路途遥远及特殊困难群体,可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执行款。对条件特别困难的,经院长批准后,可部分或全部减免执行费。(市法院    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