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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黄志武同志辞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3-21     阅读次数:1925次
(2017年3月1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原因,黄志武同志提出辞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志武同志辞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