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18号文件和省、安庆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大部署,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完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机制。把人大工作纳入市委工作总体布局,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市委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定期研究人大工作,及时答复请示,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委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派出机构(街道人大工委)主要负责人列席市委全委会,参加市委、政府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组织的重大活动。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委、市政府尽量不安排其他会议,保障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人大会议。市委和“一府两院”有关方面要主动加强与市人大各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互通工作信息。
2、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健全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市委决策部署贯穿于依法履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市委在作出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更好地推进市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3、营造支持人大工作的良好环境。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协调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将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党员干部教育和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大工作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增强宣传实效,提高人大工作社会影响力。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等情况,新闻媒体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优势和作用,加快法治桐城建设
4、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及时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事关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完善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政情通报会等制度。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健全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推进预算支出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实现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资金使用绩效等监督的全覆盖。加强对国有资产、政府性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加大对审计报告中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监督。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依法建议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把列席人大会议作为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政府召开重要会议、研究重要工作,应邀请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政府垂直管理单位、派出机构应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所在地人大监督。
5、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年度中心任务,适时提出须经人大法定程序的重大决策主张,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实现党委意图。“一府两院”要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及时就包括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作出决议决定。加强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建立实施主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制度。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市政府依法应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采用党政联合发文。
6、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市委提出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或主任会议成员中的多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市委可以重新推荐人选;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将作出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成员中作进一步酝酿,待意见比较一致后,再行推荐。市委推荐拟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应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充分尊重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切实保障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免的结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范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并说明情况。认真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了解、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等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健全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机制。政府副市长、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不少于1次,并接受评议。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人大常委会对干部履职监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坚决查处违反选举法、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
三、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7、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和“出口关”。加强党对代表选举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工作机构依法主持代表选举工作。组织部门要会同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把好代表的入口关,把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等作为代表提名的重要条件。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换届时,连任代表候选人人选一般应占代表候选人人选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特别是代表的连任问题上,应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坚持把代表的履职情况作为继续提名推荐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代表退出机制。党政领导干部因岗位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代表和不能正常依法履职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8、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和代表所在单位要认真执行代表法,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完善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代表小组、常委会委员联系代表、代表接待日等制度,坚持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政府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应当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联系和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建立和完善代表培训制度,坚持同级培训为主,加强人大代表初任培训、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人大换届后,要及时开展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工作,原则上在每届初年将新当选的本级人大代表轮训一遍。
9、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一府两院”要认真办理代表建议,虚心听取代表批评、意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对重要议案要亲自主持办理,各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对闭会期间建议与大会期间建议同等重视。实行代表议案、建议及办理情况公开制度,推动代表建议落实。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责任制,将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人大常委会要加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力度,对重点建议,继续实行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制度。
10、保障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分别按每人每年度1000元、600元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实际逐步增加。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原则上按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误工补助。
11、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面实行直接选举的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扩大间接选举的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试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推动代表联络机构面向选区选民,公开代表基本信息。加强代表活动阵地建设,在各级代表小组建立专用或一室多用活动室,做到活动室建设全覆盖。依托各级人大门户网站,搭建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带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带头执行代表职务,自觉接受选区选民监督。
四、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12、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正确方向,增强政治定力,严肃政治纪律。深化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全面落实“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健全集体学习机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始终保持“一线”状态,强化“一线”履职,发挥“一线”作为,全面提升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3、推动人大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研究,积极探索地方人大工作的基本规律和运行特点,丰富完善人大工作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鼓励市、镇两级人大工作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强人大信息网络建设,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作用。
14、加强本级人大建设。重视和支持解决市人大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按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名额足额配备到位。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加年轻专职委员,充实有法律、财经、审计、金融、城建规划、环保等专业知识及镇(街道)工作经验的委员,将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换届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连任提名人选原则上占三分之一左右,新进人员原则上应能任满一届。转岗到人大工作的专职委员,不占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占原所在单位编制,供给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退休后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期不少于2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内设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内务司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事代表选举、农业与农村、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及代表联络办公室(科)。调剂增加市人大工作人员,每个工委配备两名专职人员,着力解决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要把人大机关干部、镇(街道)人大(工委)主席(主任)的培养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人大干部与党政、司法机关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力度,保证每届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大干部对外交流。有计划地安排部分优秀年轻干部到市人大机关任职,形成人大机关干部队伍进出有序、良性循环机制。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公经费,把必需的专项工作、重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推进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人大常委会议电子表决系统,积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电子表决。街道人大工委主要负责人一般可提名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出台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征求街道人大工委意见,及时通报重要工作。积极争取在双新经济开发区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
15、加强镇级人大建设。要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把镇级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充分发挥镇人大主席团的重要作用。认真开好镇人大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镇人大会议设立预算审查小组,承担预算草案审查等具体工作。加强镇人大组织建设,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与镇党委书记、镇长同职级同待遇,列席同级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全局性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并提名为市级人大代表人选;各镇可设专职副主席1人。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各镇设立人大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协助镇人大主席开展工作。
16、加强对镇人大的工作指导。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镇人大工作的联系与业务指导,提高镇人大决议水平。健全市、镇两级人大联动视察检查、联动跟踪检查、联动交办督办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人大在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镇党委、政府作出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安排等决策前,应充分征求同级人大主席的意见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镇人大主席团或者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可以依法组织代表听取审议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等进行检查监督,联系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开会时,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镇人大主席团或者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将代表的审议意见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交由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市人大工作新发展。
中共桐城市委
2015年12月21日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