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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决议

时间:2014-02-19 编辑:admin 点击: 1674 次
2014年2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桐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修编工作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会议认为,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十分及时必要,规划内容全面,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定位准确,城市功能分区明确,规划区范围和人口及用地规模、总体布局合理,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要求,能够与《安庆市城镇体系规划》、《合肥经济圈总体规划》等规划有机衔接。规划编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适度超前,具有鲜明特色。规划以城市产业发展和居住环境及历史文化为重点,注重延续历史风貌,较好地处理了城市与区域、局部与整体、保护与发展、近期和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体现了城市规划的高起点、高标准,是我市城市建设的总蓝图。
 
       会议要求,城市规划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扎实推进规划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的依法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杜绝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和调整,应事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要充分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合理配置、利用和保护资源,增强城市服务功能,真正体现方便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保证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坚决执行规划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城市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护城市规划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总体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和参与积极性,切实增加“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全民参与意识,共同把桐城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