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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权基本知识问答

时间:2012-11-25 编辑:admin 点击: 3740 次
1.什么是人事任免权? 人大人事任免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免职、撤职等诸种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任免权,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发扬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组织、有秩序地实行高度集中,以集体行使职权的形式统一形成国家意志,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其实质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人民享有的管理国家的权力交给人民可以信赖的“公仆”代为行使,具有很强的法律性,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力。法律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任免权的各种形式、程序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2.人大行使任免权的作用有哪些? 人大行使任免权,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人大的任免权使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权力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2)人大的任免权,是对干部实行监督控制,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3)人大的任免权,有利于增强广大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观念和法制观念,树立起真正按人民意志办事,为人民利益工作的自觉性。

   3.人大任免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任免权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任免权的客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主要有选举、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任免等。

   4.人大人事任免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人事任免的形式主要包括:(1)选举,指以合法多数有效的表决方式选择举用有关人员担任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职务。(2)任免,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任免有关人员担任或者免去其职务。(3)罢免,指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罢免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经表决通过,才能生效。(4)推选,指从一定的人选中推荐选择一人担任暂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代理职务。(5)决定任免,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请作出任命有关人员担任一定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决定。(6)决定人选,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决定某些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的人选。(7)通过人选,指以表决形式通过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出的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人选。(8)决定代理人选,指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国家军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情况下,在一定的人选中决定担任暂时代理职务的人选。(9)批准任免,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加以批准认可,其对象是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10)补充任命,指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个别职务人选的任命。(11)接受辞职,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接受其辞去所担任的职务。(12)撤销职务,指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撤销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1)选举。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决定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3)通过人选。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4)罢免。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接受辞职。可以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1)选举。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通过人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3)罢免。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接受辞职。可以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检察长以及罢免检察长、接受检察长辞职,均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1)决定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2)任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顾问。(3)决定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4)通过人选。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5)补充任命。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6)决定代理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7)推选代理人选。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8)批准任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9)接受辞职。可以接受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8.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1)决定任免。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2)任免。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3)批准任免。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4)通过人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5)补充任命。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6)决定代理人选。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7)推选代理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8)接受辞职。可以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检察长的辞职,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9)决定撤销。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10)补选和罢免。即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此外,依法设有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