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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基本知识问答

时间:2012-11-25 编辑:admin 点击: 5428 次
1.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2)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3)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4)坚持集体议事原则。
  2.人大代表主要分为哪几级?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分为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
  3.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人大代表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须获得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须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什么是人大代表的任期制?
  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担任代表职务满法律规定的任期,就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5.人大代表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6.人大代表享有哪些权利?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2)审议的权利。(3)提出议案的权利。(4)选举的权利。(5)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6)提出罢免案的权利。(7)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8)参加表决的权利。(9)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另外,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同时,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应享受的保障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司法保障、物质保障和其他方面的保障。
  7.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代表的职权;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此外,法律专门规定的代表的义务主要有三项:(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3)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8.代表职务包括哪些内容?
  代表职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主要有:(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主要有:(1)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2)开展代表视察活动。(3)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4)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会议。(6)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7)可以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8)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9.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
    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问题。人大代表既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代表本级人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又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10.为什么不把人大代表称作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其产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人民代表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凡是能代表一方面人民群众的,都可称为“人民代表”,其产生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比如工会代表、共青团代表、妇联代表。人大代表当然也是人民代表,但不宜简单地直接称为人民代表。
    11.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选举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2.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形式和内容主要有哪些?
    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2)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和选举单位实施。(3)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这是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主要形式。有的地方实行人民群众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也是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4)关于监督人大代表的内容,代表法虽然未作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监督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即凡是为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的各项法定职务的执行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都属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另外,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性规定,也具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性质。
    13.代表法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哪些保障?
    代表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为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需的,不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各种保障。代表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实际需要,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法第四章还专门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政治保障,又称司法保障,包括言论免责、人身自由、被罢免时有权提出申诉等。(2)时间保障。(3)物质保障。(4)组织保障。
    14.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保障?
    言论免责保障是人大代表政治保障的一项具体内容。代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包括小组会议、联组会议、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以及应邀列席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其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5.什么是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障?
    人身自由保障是人大代表政治保障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代表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内容包括:(1)不受逮捕。(2)不被刑事审判。(3)不被采取劳动教养、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且,这种人身自由保障不受地域的限制,不论在什么地方,如果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16.代表在被罢免时是否有权提出申诉?
    代表法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申诉意见或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时允许代表提出申诉是对代表的重要政治保障,既有助于分清是非,也有利于维护人大代表免受不公正待遇。
    17.人大代表的时间保障强调的重点是什么?
    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时间主要用于做好本职工作,执行代表职务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因此,为了保证代表有时间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专门规定了时间保障。时间保障强调的重点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工作和活动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18.人大代表的物质保障有哪些形式?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形式有:(1)代表执行职务时所需的各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开支。(2)代表在平时开展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3)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19.人大代表的组织保障体现在哪些方面?
    代表法就为人大代表提供组织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要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创造、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2)规定国家和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20.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审议权?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审议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审议是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表决是无效的;审议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是对政府等国家机关工作的审查;审议还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表自己政见的一种重要形式。
    21.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既是发表自己政见的过程,也是衡量一名代表议政水平高低,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
    22.什么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权?
    代表法中规定的选举权,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选举是一种授权行为,能否行使好选举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通过选举要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特别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选举什么样的人当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对于发展地区经济、保持社会长治久安极为重要,因此,人大代表应当有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极为慎重地行使选举权。选举同时具有监督性质,使能为人民谋利益的德才兼备的干部当选或继续当选,并通过选举淘汰不称职的干部。
    23.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表决权?
    人大代表的表决权就是人大代表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或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最后的态度,赞成、反对,或是弃权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最集中的体现,也是权力机关能否形成决定和决议的最后步骤。
    24.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询问权?
    询问权是人大代表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不清楚和不了解的问题,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询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
    25.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质询权?
    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是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的权利。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比询问要严厉得多。人大代表对有关部门的回答不满意可以再次依法提出质询。
    26.什么是人大代表的罢免权?
    人大代表的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有依法提出罢免案,要求撤销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职务的权利。罢免案要求罢免人员的职务均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根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即全国人大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必须有本级人大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联名。
    27.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权利。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代表平时的代表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反映和转交给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