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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置于人大监督机制下之基层检察机关

时间:2015-01-12 编辑:admin 点击: 1537 次
     人大制度是我国之根本政治制度,亦是基层检察机关懒以产生和发展之基础,纵观人大制度60载、人大常委会35载及其与检察机关发展史,基层检察事业之发展离不开人大制度日臻完善,亦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之监督。若想基层检察机关取得长足发展,就需要自觉将其置于人大监督机制下,这是检察事业改革成败之源泉与动力之所在,而如何将基层检察机关置于人大监督机制下是本文重点研讨内容。
     (一)人大监督基层检察机关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人大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随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机制日臻健全,逐渐形成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和质询、人事监督、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监督基层检察机关运作机制,但实践中监督过于原则、刚性不足,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问题严重[],甚至有流于形式之嫌,主要存在如下五个方面之问题:
     其一,部分检察干警对人大监督认识不到位,存在“断章取义”之嫌。基层检察机关部分领导及干警认为人大只能进行原则性监督,否则就是一种司法干预行为;有的则认为人大监督是外行监督,实属多管闲事;亦有人认为自己工作多,案件多,没有时间理会人大之监督,亦不存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之宪法意识;更有人认为人大缺乏对案件整体情况深入调查了解,实施监督依据不足;亦有人对人大监督持消极怠工之状态,甚至有强烈抵触情绪。
     其二,人大视察检查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不行使该法定程序。由于受时间、专业及监督方式所限,视察检查组大多走走形式,听取专门人员工作汇报,没有深入了解具体案件办理情况及基层检察工作情况,最后将所看到的成绩及反映的主要困难浮现于纸上,没有切实可行之检察工作意见及建议。
     其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难以定纷止争。虽说提请人大常委会对检委会分歧最终决定属于人大监督基层检察机关之重要渠道之一,但在司法实务中,基层人大常委会委员多为本辖区政治精英而缺乏相应法律素养,让他们去对专门从事司法工作之检察官争论不止的问题作出最后决定,存在“赶鸭子上架”之嫌,难以服众。
     其四,基于某种因素考量,很少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检察机关参加监督活动。有部分领导认为主动邀请人大到自己单位进行监督,是给自己找麻烦的事情,也不利于自身工作开展,影响自身声誉,再加上人大代表组成复杂,有的是机关单位领导,忙于工作无暇接受邀请,有的忙于农务,不愿意参加邀请,而视察座谈等工作存在交通、食宿等经费,若接受邀请反倒给自己造成一定经济压力。
     最后,《监督法》虽已出台,但将基层检察机关置于人大监督机制下缺乏相应规范机制,存在弹性监督多而缺乏刚性规定,程序监督重于实质性监督,一般监督优于跟踪监督,工作监督多于法律监督等问题。
     (二)人大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存在问题之症结所在
     纵观上文人大监督基层检察机关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若想彻底将基层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监督机制下就必须找出症结之所在,然后对症下药,找出合理化对策。
     首先,法律监督立法存在一定脱节,没有紧跟与时俱进步伐使得人大监督不能落实到位。《宪法》、《立法法》、《监督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检察机关关于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对人大监督基层检察机关提供了行使监督权之法律依据,但却没有对监督机制、监督方式予以细化,缺失相应的奖惩机制,进而没有形成基层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机制。
     其次,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法律定性存在一定交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定误区,毕竟从宪法视觉来讲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在行使国家监督权,反过来还要接受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矛盾心结,久久无法排却心中阴影,使得人大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到底是原则性监督还是个案监督?是合法性监督还是目的性监督?是一般监督还是特殊监督?是横向分工关系还是纵向的上下位关系”难以盖棺定论。
     再次,人大跟踪监督力度及监督手段存在一定滞后性,使得人大监督有流于形式之嫌。纵观人大对基层检察机关之监督力度及监督手段,人大监督过于原则,缺乏一定针对性,个别情况跟踪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具体化程度亦不足。再加上监督手段过于陈旧缺乏相应创新而不能及时掌握情况,使得监督滞后,而如何健全代表参与机制、公众参与度及信息透明度将成为人大监督基层检察机关面临之关键问题之所在。
     最后,人大队伍组成结构复杂,使得人大监督心有余力而不足。毕竟对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之检察机关之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及时优化人大组成结构,配备既懂人大业务又懂法律专业监督,兼具理论与实践之复合型人才,这样才能提升人大监督履职能力及监督水准,进而使人大监督游刃有余。
     (三)人大监督基层检察机关之建言献策
     综上所述,若想自觉将基层检察机关置于人大监督机制下,就必须顺应时代大局,结合上文所述问题予以合理化建议,进而将人大监督落实到位,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强化人大监督意识,积极组织干警进行人大知识培训,并在检察机关适当位置设置电子滚动屏、宣传栏或邀请资深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家进行授课,切实让检察干警认识到人大监督是推进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之利器,进而将自身置于人大监督机制下,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之职责,促使基层检察机关更好地加强队伍建设、发挥检察职能、深化检察改革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二,完善人大监督检察机关之长效机制,自觉将基层检察机关置于人大监督机制之下,明确与人大常委会日常联络工作机构为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宜,并根据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全国人大转交案件的规定》与《关于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决定》等规定健全基层检察院工作报告制度、人大交办案件事项办理制度、督办制度、联系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确保基层检察机关同人大紧密联系,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进而维护司法公正。
     其三,基层检察机关要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派员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根据人代会的决议和代表意见,专门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对具体案例进行专门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以此同时检察机关之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定、规定、通告等规范性文件、上级检察机关重要指示精神、执法情况、队伍建设、查处大要案情况、检察改革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以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
     其四,理正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之衔接关系,切实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归入考评机制,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检察工作,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与人大沟通交流渠道,并构建相应综合协调机制,形成保证检察人员廉洁、公正、严格执法之内外监督合力,进而共同推进检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其五,拓展人大人才引进机制,切实提升人大代表自身素养。鉴于对检察事业之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专业性考量,吸纳既懂理论又懂实践,既懂政策又懂法律之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之复合型人才进入人大队伍,进而增强人大监督之司法权威,提高监督质量。
     简言之,鉴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权不能自称,自觉将基层检察机关置于人大监督之机制下是宪法与法律之要义所在,亦是基层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之根本保障。(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