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征文选登

人大对检察院办案的监督机制构建

时间:2015-01-12 编辑:admin 点击: 1625 次
 
     一、检察院办案的外部监督机制缺失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具有监督法院和公安机关办案的权力。但是检察院本身也承办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一是自侦案件,也就是我国《刑法》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的渎职犯罪等犯罪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侦查工作由检察院的反贪和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侦查,后续的批捕、起诉工作也由检察院办理。二是公诉案件,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办理由公安机关、自侦部门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核后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三是批捕案件,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自侦部门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并作出批捕、不批捕的决定。四是监督案件,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办案。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的立案监督权,这本身也是在办理案件,通过审查材料作出要求公安立案或者撤案的决定。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行使的审判活动监督权,其主要是通过抗诉活动来实现,而抗诉就是一种办案形式。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人大具有对司法个案的监督权。因此,对于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人大是否具有监督权在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一部分人认为人大可以监督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个案),一部分人认为人大不能监督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个案)。在实践中,目前人大也基本上没有对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除了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外,其外部监督机制基本处于缺失状态。故有必要探讨建立人大对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监督机制。
     二、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的现实意义
     检察院自身办理的案件,目前主要是上级检察院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往往缺乏公开性、公正性,不易被外界认可。因此建立起人大对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监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防止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近几年随着自侦办案的增多,自侦案件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检察院办案期间嫌疑人死亡的事件。建立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的机制,可以有效监督检察院的办案,制止检察院使用违法手段取证,也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防止检察院在办案中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决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目前检察院办理的公诉案件、批捕案件等基本上没有外部监督,极其容易出现上述“三案”。因此建立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的机制,能加强对检察院的办案监督,防止上述三种案件的发生,防止检察院作为反贪腐部门本身出现腐败问题。
     第三,保证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公平、公正的监督其他执法办案部门。检察院具有监督公安、法院等部门执法办案的权力,但是作为监督者本身也需要监督,否则容易出现权力被滥用,通过人大的监督,能保证检察院更加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四,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落实,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检察院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检察院作为办案部门必须带头依法办案,合法行使手中的办案权;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依法公平、公正的行使监督权。建立人大对检察院办案的监督机制,便能保证检察院正确的行使上述权力,防止出现权力腐化现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落实,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的机制构建
     鉴于检察院办案缺乏外部的监督,建立人大对检察院办案的监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尽快建立起人大对检察院办案的监督机制。
     (一)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的原则
     人大对检察院办案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将有损司法独立,不利于检察院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一是公平公正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政治的生命线。人大监督是为了检察院能公平公正的办案,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之要求,故监督本身也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是确保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因此人大监督不能干预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而要坚持该原则,又必须做到以下三个小原则:集体性原则,即人大的监督是一种集体监督,不是人大代表或人大中个别人员进行的监督;间接性原则,即人大只能监督检察院办理案件,但不能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事后监督为主,事前、事中监督为辅的原则,即人大的监督多采取事后监督,只有个案办理中出现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不满等情况时才宜采取事前、事中监督。
     (二)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的方式
     对于人大如何监督检察院办案,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是,建立人大对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人大对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定期检查可以实行每季度检查制;对于不定期检查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随时进行检查。另外,在对检察院的案件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全部案件检查制,也可采取抽案检查制。
     二是,检察院主动汇报案件情况,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于有些案件,检察院应主动向人大汇报案件情况,接受人大监督;对这类案件人大也应建立及时和必须审查制度。(1)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检察院应当主动接受监督,人大也必须及时进行监督,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2)上访案件、群体性案件、舆论关注案件等容易影响社会秩序的案件,检察院也应当主动接受监督。
     (三)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的法律制度构建
     目前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缺失状态,有待进行深入研究,并构建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构建:一是,在《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人大对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监督权,以保证人大的监督有法可依。同时可将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改为对检察权的监督,再由检察权监督法院、公安等的司法权,防止监督权的多重化引起的一些矛盾。二是,制定相关惩戒措施,对于不监督、不接受监督、滥用监督权等情况,规定一套完善的惩戒措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三是,应当制定一部专门规定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的法律,细化人大监督检察权的相关规定,保证监督落实到实处,同时也防止监督权的滥用。(韦奇兵)